搞懂太陽能稅負問題

搞懂太陽能稅負問題

2020-05-07

       在自家屋頂上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屋主們(售電金額少於8萬以下),是不是定期收到台電的「再生能源電能躉售通知單」跟「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表」阿,「躉售通知單」是在告訴你又獲得多少被動收入囉!那另外一張「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表」是要做些什麼呢?這張表單的用處是什麼你知道嗎?

躉售太陽能設備電能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一般民眾(自然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最近六個月平均每個月銷售額未達八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售電所得屬於「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純益率百分之六計算營利所得稅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舉例來說,一整年售電收入8萬,則所得稅申報只需申報4800元營利所得(8萬×6%=4800)。

       那你一定會問超過8萬元以上該怎麼辦呢?若是自然人平均每月售電收入超過8萬元,按照規定須成立公司,開立使(免)用統一發票(給台電),並報繳營業稅。但若是以公司組織申請太陽光電,不管售電金額多少都要開立統一發票(給台電),並繳營業稅。

重點整理:

 

 

 

        每月電費收入8萬元以上是怎樣的概念呢?大約要有400坪的屋頂面積建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而在一般情況下,住宅型可建置容量都不會太多,因此住宅自建的客戶多選擇自然人身份申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太陽能售電收入多在8萬元以下,所以售電營利所得屬於「個人一時貿易」盈餘範圍。

屋頂安裝太陽能設備不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安裝太陽能發電設備並全部躉售給台電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那出租屋頂增設太陽能設備「房屋稅」也要課徵嗎?答案是『不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出租屋頂頂樓裝設太陽能發電設備,除了增加其屋頂負荷量外,並不會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故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且視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之情形,所以不會增加房屋稅之稅負。

如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之公私立學校校舍屋頂提供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也不會增加該校房屋稅之稅負,仍繼續適用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文件下載: 躉售後需回復文件說明